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20-04-26 00:00 来源:宜兴埠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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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津辰党发[2017]48号要求)。具体报告如下:

  1. 政府依法履职

宜兴埠镇一直秉持着创新发展、绿色环保、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责,为居民群众提供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宜居宜商环境。

  1. 严格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公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经费进行有力保障,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规范和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 创新社会治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镇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深入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成立领导小组由镇长亲自担任组长,协调派出所综治办,执法队治安巡逻队司法所等单位并招募平安志愿者2334人对我镇辖区内的社会治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加大人员和技术上的防控并针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邪教、暴力恐怖等危害生命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及时汇报活动情况和思想变化,定期参加教育学习和社会活动,参加公益劳动,及时汇报家庭重大变故防止发生重新犯罪。定期对镇域内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排及时掌握我镇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防止肇事肇祸情况的发生。

2)安全生产

根据《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照方案第11、15、51、55、56条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1>结合区应急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镇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安全现状、安全办执法人员数量制定了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落实了120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2>对镇域进行网格划分,指定各网格生产单位执法检查负责人,聘请三家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查人员对全镇所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3>制定落实安全责任制,由镇领导牵头、各部门、村居层层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4>聘请机构专家完成危险化学品等各类重点行业安全领域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

<5>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6>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实行一企一档的管理制度。

<7>定期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印制传单、横幅、开展现场宣传等形式对群众、企业人员进行宣传,并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8>强化食品药品生产单位依法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大力打击“小作坊、黑窝点”等非法经营和卫生不达标生产经营场所。

<9>强化安全督察人员和“九小场所”巡查人员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加强检查业务培训,提高辅助执法能力。

<10>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协调应急局、消防、市监所、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对妨碍执法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配合不及时的企业及个人进行联合执法。

3)公共服务

<1>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一直以来都注重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镇文体中心逐步落成,文体中心是一个涉及旧村旧貌和未来蓝图的展览场馆,也是居民开展文体生活的重要场所,另外宜兴埠镇卫生系统也定期为居民群众进行免费体检使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另外仅今年上半年就对486人次进行了医疗救助,救助金额达142万余元。除此之外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力度也非常巨大,不但镇内有接待群众咨询解答群众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村居也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使群众法律问题在家门口就能得到解答。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从招投标到后期服务都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另筹划一个集多个服务窗口为一体的服务大厅,使居民群众和企业能够一站式办理避免来回跑腿的办理方式真正做到便民服务。

<3>推进“一个号码管服务”健全便民服务专线体系建设,上半年累计办理8890群众求助事项1342件,接受群众监督,公布三公经费支出。

<4>专注绿色发展,做好污染治理防治工作,开展蓝天使命行动。完善vocs企业名单,53家企业完成建档立卡工作,治理餐饮油烟商户61家,排查干洗服务行业2家,开展协商减排工作3,参与协商减排企业72家。继续对一、二级河道的管理,按照河长制的管理要求,对流经我镇的一、二级河道周边的垃圾、堆放物及河面漂浮物进行了清理和打捞,清理垃圾点位200余次处,垃圾杂物200余吨,使河道周边环境得到了改善。积极开展全域清洁化工作,津宁高速辅道、等多个点位环境脏乱差问题整治已基本完成。做好雨污片区改造工作,配合区税务部门共完成验收企业143家。对辖区内垃圾脏乱死角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大清整,投资近90万元,对囤积近4个月的生活垃圾15000吨进行集中清运。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设立11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现已基本开始分类处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

  1. 完善依法行政体系

1、宜兴埠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及管理机制。制定《宜兴埠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明确党政办、法制办作为镇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主体,凡由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需报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签发。提高合法性审核标准,要求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根据所制定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论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对我镇政府发文登记档案调出,逐卷逐件进行梳理编印文件目录,按责任部门分解到各科室进行确认、认定,并经工作小组商讨研究,拿出处理意见。

2、宜兴埠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镇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宜兴埠镇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3)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向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5)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6)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城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8)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部门的意见。

9)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10)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部门。

11)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12)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宜兴埠镇办公室及镇法制办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宜兴埠镇依托法律顾问形成有效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核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室,疑难重大的行政决策须有法律顾问室审核通过方可生效。并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进行了制度规定由法律顾问室负责监督执行。

2)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依法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3)加强公众参与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重大决策采取向社会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等制度,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和理由。

  1.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截至目前,我部门根据《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津辰党发〔2017〕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积极打造一支目标明确、行为规范、纪律严明、能力突出的执法队伍。

1、我镇以队伍建设为重点,先后建立了《北辰区宜兴埠镇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该制度整合了行政执法、着装、车辆管理、督查、信息报送、信访接待等多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执法队伍。

2、针对行政执法进一步细化“三项制度”实施标准,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统一执法程序和明确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制度落实。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各级审核人员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审核。通过加强公示制度建设,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利用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我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促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3、加强多部门协调,以协调会议或函告方式协查行政执法出现的难点问题,多部门协作联合办案。

4、建立行政执法参公管理制度,对日常工作业绩、能力等进行管理,并协同镇相关部门交流轮岗学习相关工作经验,多次学习司法局开展的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业务能力水平。

5、建立城市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并通过每月2次业务职能学习培训加强辅助执法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辅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6、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设立执法队信访接待大厅,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反映问题。

7、依据我镇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制定了《2019年人事、业务、分工的调整安排说明》、《2019年度值班安排及考勤管理说明》,将我镇22平方公里辖区分为四个片区,确定管理任务、管理责任、管理项目到班组到人,厘清工作思路,建立法制管理先行,城市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8、严格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职权公告情况,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裁法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规范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统计报告工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群众举报投诉,人民调解制度完善以及执行落实,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1. 矛盾依法有效化解社会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我镇建成法调结合、访调结合、公调对接的矛盾处理联动机制,从多方位立体化充分化解基层矛盾,避免矛盾升级,使矛盾不上交在基层就能够得到有效化解。

2、加大普法力度我镇在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建立普法宣传设施阵地,使居民对法律宣传口号耳熟能详,朗朗上口,并依托村居法律工作站,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使居民法律问题不出家门口就能得到解决,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另外我镇对重要节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法治宣传。

    3、宜兴埠镇人民政府针对行政复议工作出台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证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天津市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授权具体办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应数量的副本;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受他人委托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文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据材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记录、整理,形成行政复议申请书文本,并当场宣读,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或留指印。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四)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需要作为证据留存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报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办案人员报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报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责令受理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审批表》,履行签批手续后向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发送《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受理。需要直接受理的,按本机关立案程序进行。
第十条 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调查工作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吉林省行政复议人员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应当中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止事项消除后,需要恢复审理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恢复审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应当终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需要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决定延期通知书》。延长的期限一般为30日,最高不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科室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讨论案件时,先由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初步意见及理由,再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讨论决定,形成合议意见,制作合议记录,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存卷。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变更、责令履行或者撤销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发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第三人,同时送达第三人,并在一个月内向上级复议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全面准确地告知权利,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经过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经复议机关授权,由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四)《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五)《提出答复通知书》;
(六)《处理意见书》;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八)《责令受理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恢复审理通知书》;
(十二)《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十四)《责令履行通知书》;
(十五)《申请转送函》;
(十六)《委托送达函》;
(十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结束后,应当将以下文书、资料、物品立卷归档:
(一)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证据(包括照片、声像资料);
(三)被申请人提交复议答复及证据(包括:勘验记录、笔录、鉴定资料);
(四)会议记录;
(五)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行政复议案卷按下列顺序归卷:复议决定、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出的答复及相关材料、复议调查材料、合议记录、有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随办案环节附卷。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卷整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书材料齐全,一案一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编目;
(三)案卷要有封皮、卷皮,卷内目录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发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发《处理建议书》,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机关依法处理: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六)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的;
(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九)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停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接到《处理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六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抄报提出处理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宜兴埠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4、宜兴埠人民政府出台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津辰党发〔2017〕4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宜兴埠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时间、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八条 行政调解的时限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 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我办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条 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我镇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商务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 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5、宜兴埠镇建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宜兴埠镇各村居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有调解主任,调解委员,和调解员等并定期对调解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调解工作。并协同信访、法律顾问、公安 等部门和团体进行信息共享和案件转办的协调机制和处理流程。

6、我镇信访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关于第19条第47款,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坚决排除干预执法活动的行为,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利益驱动,严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工作开展情况:我镇信访办在日常接待中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信访事项分类转办,对于群众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我办将加快转办进程,加大转办力度,建立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制度,坚决排除干预执法活动的行为,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利益驱动,严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关于第26条第66款,完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完善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重点畅通萃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工作开展情况:我镇不断完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通过网上信访、热线电话、来访接待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坚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并对转办的信访事项持续督查相关部门的办理情况。

关于第26条第67款,重视发挥媒体优势,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重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优势。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工作开展情况:我镇在信访工作中施行各街、居信访联络员制。重视基层监督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优势相结合,对重点信访事项进行及时的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推动信访舆情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关于第29条第72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完善各项纠纷解决制度,形成运行顺畅、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工作开展情况:我镇制定了宜兴埠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确保了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于重大不稳定因素能够得到定期排查、提前预警、及时报告、有效化解,加强了我镇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确保全镇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关于第33条第80款,加强完善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信息系统在区、镇(街)、社区(村)全覆盖。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提高信访公信力。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工作开展情况:我镇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框架搭建过程中,分别建立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信访督查督办制度、全镇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考核办法、信访例会制度、宜兴埠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主要领导接待签批制度等制度,规范了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了我镇信访制度体系。在信访信息系统框架过程搭建中,我镇施行各街信访联络员制并与现代信息相结合,实现信访信息系统在我镇街(村)、居全覆盖。在严格实行诉访分离过程中,我办结合我镇法制办、驻镇律师,联合搭建平台接待信访人,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促进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实施。

  1.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宜兴埠镇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如下:

为了全面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依据《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津辰党发〔2017〕48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1.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坚持法制培训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不定期专题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2. 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情况。包括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的情况,设立行政首长直接挂帅钓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的情况,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一并纳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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