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埠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北辰区农村集体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含地上建筑物)和农用地(含地上附属房屋)等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要合法
1、出租标的物所有权人或取得其授权的主体有权对外签订租赁合同。
2、要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承租人具备履约能力。
(二)租赁标的物的用途要合法
出租标的物的性质,约定的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原则上各村不签订租赁期限超过村党委(总支)任期的合同。
(四)租赁最低参考价格
1、用于企业租赁的土地。一是企业租赁集体土地使用费最低参考价格为每年每平方米8.5元;二是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地上物租赁(厂房),在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的基础上,地上物(厂房)另收租金,价格标准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依据市场行情、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并报镇政府备案。租赁期限到期后续租的,租金标准依据镇当时参考价格执行。
2、用于农用土地的租赁
价格标准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按照土地用途、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并报镇政府备案。承租户不得私自进行建筑、构筑、非规定种养植等改变租赁使用性质和状态的行为。对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全部收归村集体所有,不予补偿。
3、合同期限长于5年的,要在合同条款内注明年租金上调标准。
4、在本参考意见下发前,租赁价格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五)租赁形式
各街的租赁事项应履行“六步决策”程序,提前公开、公告租赁标的的相关情况。按照“六步决策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最终价格和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低于本参考意见规定下限和租赁期限长于本参考意见规定上限的,村党组织必须向镇党委、镇政府写出书面说明,并报镇纪委备案。原则上通过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招投标,保障公平、公开、公正。
现有企业已经租赁使用村集体土地和厂房,并且有继续租赁使用意向的,必须对现有合同进行规范,对不规范的合同重新签订。包括一次性买断使用年限的协议或合同。
(六)租赁合同基本条款要完备
1、列明租赁标的物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租户实际使用面积应与租赁合同约定面积一致)、使用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税费承担、转租转借、维修维护等等。
2、约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等。
3、明确房屋交接手续、交接的附属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及交接时状况等等。
二、合同的履行
(一)及时收缴、催缴租金
1、组织专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
2、对以前年度欠缴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催收,并做好租金及时、准确入账。
(二)未经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买卖合同标的物;不得私自对标的物进行改建、扩建;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土地性质、用途。
1、承租方未经同意,私自转租、转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建筑物。
2、承租方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整改,恢复原土地用途。对不及时改正的,应解除租赁合同。
3、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国家、集体征地、拆迁等,合同自行终止。
三、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实行“区指导、镇监督、村实施”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1、区农经管理部门是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②指导各镇依法对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管理的落实情况;③指导推动各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④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无效合同的确认。
2、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是合同业务牵头主管部门,其职责是:①负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②指导村订立、审核、备案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③调解发生的合同纠纷,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④负责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3、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合同管理主体,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其职责是:①负责合同的起草、论证、谈判、签订;②负责合同的履约、执行,对合同规定的应收款项按时、足额催缴,做到应收尽收;③负责合同日常登记管理、档案归档和保管;④解决合同纠纷及涉诉等相关事宜;⑤完成与合同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指定合同专员对合同进行保管,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三)合同专管员收到经济合同后,按合同类别分类、编号,要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合同档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意向书或方案;
2、合同内容讨论研究的会议记录,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
3、镇农经管理部门及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4、合同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补充条款、补充协议;
5、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责任追究
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