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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任xx 在道路公共部位堆放物品 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辰宜兴埠镇行简决字(2021)025号
行政相对人
任xx
处罚事由
宜兴埠镇翠金园小区1号楼外道路(小区内通行道路)在道路公共部位堆放物品
处罚依据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69条第1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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