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北辰政办发

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8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政办发【2020】17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12月24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12月24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积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旨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政府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把婴幼儿安全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科学规范地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全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建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至2025年,我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需求实际,统筹考虑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区编制部门或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营利性服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备案。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落实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支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资金保障工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引导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提供授信服务、开发保险产品等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纪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示范引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合作,推动实施社会化培训。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北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区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区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区住建委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权益。

区规自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北辰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