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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音频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1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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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和北辰区委“无奋斗不北辰·辰兴十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我区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按照《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相关内容,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制定《免罚清单》,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化,将执法实践中一些应该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明确下来,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既便于执法人员执行,又指引市场主体自我纠错。

《免罚清单》共确定了42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共15项,例如“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7项,例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类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条件并不一样:当事人有第一类15项违法行为之一,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即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第二类27项违法行为之一,不但要达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条件,而且要符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件,方可免予处罚。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通过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免罚清单》的制定和施行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的自觉性,使经营者充分感受到北辰的“执法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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