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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1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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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动“无奋斗不北辰·辰兴十干”实践活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我区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按照《北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免罚清单》的制定背景

(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努力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执法机关要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自我纠错。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和北辰区委“无奋斗不北辰·辰兴十干”实践活动要求,立足职能,通过政策解决市场主体发展难题,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回应市场主体需求,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市场主体因轻微违法等“小过错”受到行政处罚,影响其信用和招投标等市场活动,迫切需要出台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纠错。

二、《免罚清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一)制定目的主要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通过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的自觉性,使经营者充分感受到北辰的“执法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制定《免罚清单》,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化,将执法实践中一些应该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明确下来,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既便于执法人员执行,又指引市场主体自我纠错。

三、《免罚清单》的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共确定了42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执法实践,需要增加、调整的项目,将适时对《免罚清单》进行修改,以更加契合市场主体发展的实际需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免罚清单》并不是免予处罚的全部情形,不意味着《免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同样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确定的42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共15项,例如“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7项,例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类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条件并不一样:当事人有第一类15项违法行为之一,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即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第二类27项违法行为之一,不但要达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条件,而且要符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件,方可免予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要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适用《免罚清单》的例外情形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例如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属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不适用《免罚清单》。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也就是说,已经免罚的,再次重犯不再免罚,即“免罚一次、再次不免”。因为上次免罚时,当事人已经知晓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如何改正,应当杜绝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若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于“明知再犯”,理应给予行政处罚,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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