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工作局拟定的北辰区促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341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办发〔2018〕12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8年06月01日发 文 日 期 :2018年06月01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工作局拟定的北辰区促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辰政办发〔2018〕12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金融工作局拟定的北辰区
促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金融工作局拟定的《北辰区促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5日
北辰区促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求,落实天津市《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和《北辰区关于进一步服务企业家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优化融资环境,发挥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提升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给予支持:
(一)北辰区注册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给予2%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于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每年贷款担保形成的当年担保责任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比例给予信用担保机构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为区内企业获得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融资保障服务,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保障服务业务规模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按照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融资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和属地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别担付,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对为企业获得融资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及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